2016年11月20日 星期日

國立台灣大學馬來西亞校友會章程

國立臺灣大學馬來西亞校友會章程




第1條 名稱
  1. 本會名稱為國立臺灣大學馬來西亞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2. 國文名稱為"PERSATUAN SISWAZAH-SISWAZAH UNIVERSITI KEBANGSAAN TAIWAN, MALAYSIA",
  3. 英文名稱為"ALUMNI ASSOCIATION OF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LAYSIA"。
  4. 社團層級:全國性
  5. 國立臺灣大學馬來西亞校友會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
第2條 註冊地址及會議地點
  1. 本會之會議地點為9,Jalan SS 2/64, S.E.A. Park, Petaling Jaya, Selangor。
    或理事會因時制宜所指定的其他地點。本會之註冊辦事處地址為
    9,Jalan SS 2/64, S.E.A. Park, Petaling Jaya, Selangor,
  2. 未經社團註冊局批准不 得更改。本會之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的會議地點及辦事處由理事會指定。
第3條 宗旨
  1. 提倡惠及會員的教育、文化、康樂及福利方面的活動。
  2. 與其他註冊社團協作,以達成共同目標。
  3. 促進國民團結、和諧及文化交流。
  4. 關注與會員相關的時事,並作適當反應。
第4條 會員種類及資格
一、會員種類有二:
    1. 永久會員-曾就讀于國立臺灣大學的本國公民。
    2. 附屬會員 :
      1. 在馬來西亞居留之外國籍國立台灣大學校友或曾在國立台灣大學任職者。
      2. 永久會員之配偶及成年子女。
      3. 社會賢達、專業人士對本會、社會、國家有特殊貢獻者。
二、入會及退會辦法
  1. 入會申請須填寫本會規定之表格,連同入會費呈交秘書處,經理事會批准生效。
  2. 倘若入會申請不獲批准,所繳之入會費將退還予申請者。
  3. 凡會員欲退出本會,需具函通知本會,經由理事會通過後生效。退會之會員不能索回其所繳納或捐獻之款項,並且必須清還拖欠本會的款項及繳還會員證。
三、會費
  1. 永久會員入會申請者之入會費為馬幣一百零吉,經理事會核准後,即成為永久會員。
  2. 附屬會員申請者入會費為馬幣五十零吉,經理事會核准後即成為附屬會員。
  3. 在特殊情況下,理事會有權核准豁免任何入會申請者之入會費。
四、會員之義務與權利
  1. 義務:
    1. 按照本會章程之規定繳交入會費及其他收費。
    2. 遵守本章程之規定及會員大會之議決案。
    3. 出席會員大會。
    4. 維護本會之利益。
  2. 永久會員在加入會員90天後,始能享有以下之權利:
    1. 選舉權
    2. 被選權
    3. 投票權
    4. 發言權
    5. 本章程賦予之所有其他權利
  3. 附屬會員在加入會員90天後,始能享有第四項之二所規定的權利,除了選舉權、被選權及投票權。
第5條 喪失會員資格
  1. 會員將在下列情況下喪失會員資格:
    1. 逝世者。
    2. 退會者。
    3. 經理事會三分之二議決通過開除會籍者。
  2. 喪失會員資格者不能索回其所繳納或捐獻本會之任何款項。
  3. 喪失會員資格者,在本會所擔任的一切職位將自動終止。
  4. 任何喪失會員資格者,可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會員大會之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6條 收入來源
捐贈
第7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利機構,常年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永久會員總數的十分之一或理事會成員之1.5 倍,視何者為少。
  2. 常年會員大會必須在每年財務年度結束後儘早召開,但不得遲過當年4月,召開日期、時間及地點由理事會決定,若因特殊情況必須延遲,不得超過60天,議程如下:
    1. 核定法定會議人數。
    2. 推選大會議長及大會記錄。
    3. 檢討及覆准前期會議記錄。
    4. 審查及接納常年會務報告。
    5. 審查及接納財務報告。
    6. 議決提案。
    7. 依據章程理事會選舉(逢選舉年)。
    8. 其他。
      會員大會推選大會議長,須依據本會的章程條規主持會議。會員大會任何議案的議決或選舉票數相同時,大會 議長有權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3. 常年會員大會之會議通知書,應註明開會日期、時間及地點,由秘書在不遲於召開日期前十四天發出予全體會員。會議通知亦必須公佈在本會之辦事處及會議地點。
  4. 秘書亦須在會議前十四天將議程連同前期會議記錄、會務報告及已稽核之財政報告發出予全體會員。這些文件的副本亦應置於本會之辦事處或會議地點,供會員參閱。
  5. 特別會員大會可在下列情況下召開:
    1. 由理事會議決召開。
    2. 由至少30名永久會員連署要求召開,並列明討論事項及召開的理由。
  6. 倘若會員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長須在接到通知後30天內召開,若逾期未召開,連署者有權在20天內自行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連署代表(連署人自行推選代表)不遲於14天前將開會通知書發予全體會員。法定人數與常年代表大會相同,若法定人數不足,特別會員大會將予取消,同時在六個月內不得召開相同議題之特別會員大會。
  7. 秘書或連署代表(連署人自行推選代表)須在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後20天內將會議記錄發出給全體會員,其效力與會員大會相同。
  8. 修改章程必需獲得會員大會的核准通過,並獲得社團註冊官批准後方為有效。
第8條 理事會
  1. 由十九名成員組成,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任期二年,除會長任期不能超過兩任外,其他理事可以連選連任。
    1. 二年一度的理事會改選,在常年會員大會進行,從永久會員票選理事擔任下列十四名理事 :
      1.  會長一名
      2. 署理會長一名
      3. 副會長二名
      4. 財政一名
      5. 副财政一名
      6. 八名普通理事
    2. 委任秘書、副秘書及三名理事。
      1. 秘書一名:
        由當選會長直接委任,其權利與票選理事相同。
      2. 副秘書一名:
        由當選會長直接委任,其權利與票選理事相同。
      3. 委任理事三名 
        由當選會長提名,經理事會核准,其權利與票選理事相同。
  2. 理事會的功能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處理本會對內外的事務,並按照章程執行會務。理事會必須向會員大會提呈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會員大會接納通過後60天內提呈社團註冊局。在呈報社團註冊局前,其文件內容必須獲得理事會的檢查核對。
  3. 理事會有權委任專案小組修改章程,修改後的章程必須提呈至會員大會上核准通過,並獲得社團註冊官批准後方為有效。
  4. 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理事會議,會議通知須於會議四天前發信息、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各理事。理事會議出席人數必須超過半數之理事出席才符合會議法定人數。
  5. 如有緊急事項需要理事會批准,但卻無法即時召開會議,秘書得以書面方式尋求批准,惟達致決定之前下列條件必須符合﹕
    1. 該表決事必須清楚說明,可以電子郵件、信息等文字傳達全體理事,各理事必須用文字表達是否同意,由秘書整理存檔。
    2. 其表決方式的有效性與正常理事會相同,即過半數同意。
    3. 有關決議,秘書必須在下次理事會報告並記錄在案。
  6. 任何理事連續三次無故(沒有請假)缺席,經理事會議決終止其職務,可另外委任其他永久會員填補空缺。
  7. 任何當任理事不幸逝世、辭職,或因為法律上的問題而造成空缺,理事會可以依據上次選舉結果次高票者遞補,若該人選拒絕參加,理事會有權委任其他永久會員為理事,直至下次改選。
  8. 所有執行會務的指令由理事會下達。理事會應會務發展需要可以聘請職員協助處理會務,若該職員辦事不力或失職,理事會有權停職或解雇該職員。
  9. 理事會改選辦法:
    1. 選舉委員會(選委會)在改選前30天成立,由理事會委任顧問或資深永久會員三人為委員。選委會成員不得參與理事會選舉。選委會在新屆理事會宣誓就職後自動解散。
    2. 理事候選人必須為永久會員、無犯罪紀錄或破產者,若當選後,不符前述事實,其理事成員資格則自動喪失。
    3. 理事候選人必須領取提名表格,並註明競選職位,經一名永久會員提名,另一名永久會員附議,於選前7天呈交選委會。若被提名之候選人有任何爭議,選委會之裁決為最終的有效決定,不可再爭議。
    4. 選委會接獲提名表格及審查候選人資格,並在提名截止後三天內以書面或發信息通知候選人提名結果,或在本會網站或媒體上公佈候選人名單及參選職稱。有關資料同時在會員大會的現場公布,並按照大會議程進行改選。
    5. 倘若無候選人提名,或提名人數不足,會員大會以現場提名及附議的方式進行改選,候選人若不在大會現場,需具函同意被提名為候選人,惟被提名者必須符合上述參選資格。選舉結果七天內公布。
  10. 新舊理事會交接:
    1. 理事會改選後,上一屆的理事會,必須在14天內將本會的全部檔案、印章、社團註冊證書、設備、傢俱等列出清單與實物一起移交給新一屆的理事會。
    2. 移交儀式由新一屆理事會副會長以上的理事一名、秘書及財政三人組成,同樣的,上一屆的理事會亦由副會長以上的理事一名、秘書與財政三人組成,並在至少一位顧問的見證下移交。
第9條 理事會之職務
  1. 會長:會長在任內主持理事會或其他會議,但不包括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會長代表本會處理內外事務,但重大課題對媒體發言或呈報相關政府單位,必須獲得理事會的授權。 當會議上表決的票數相同時,會長持有決定性表決權。會議記錄通過後, 由會長簽署。會長也負責和秘書或財政聯同簽署支票。
  2. 署理會長:署理會長協助會長處理會務,並在會長不在時,獲得會長或理事會的授權處理會務。
  3. 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及署理會長處理會務,亦可由理事會的指定處理某部分會務。並在會長及署理會長不在時,經會長或理事會的授權處理會務。
  4. 秘書:秘書負責本會所有對內外的文書工作並建立檔案,保管本會印章、歷屆會務報告、理事會議記錄、社團註冊執照、不動產地契、租賃合約、建立會員檔案,所有電子檔案資料必須每半年更新交副會長以上的理事保存。會員大會結束後60天內負責將經理事會檢查通過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呈報社團註冊官。
  5. 副秘書:副秘書負責協助秘書執行會務,並在秘書缺席時代其執行工作。
  6. 財政:財政負責本會財務工作,將年終財務報告提呈會員大會核准。並將歷屆財務報告存檔以備查詢。負責保管財務印章、支票本、銀行月結單等,並和會長、署理會長、秘書,四人中任何兩人簽署支票。
  7. 副財政:副財政負責協助財務工作,並在財務缺席時代其執行業務。
  8. 普通理事負責協助推行一切會務。
  9. 駐外代表 及對外會議代表:本會駐外代表,或出席任何對外活動或會議之代表,由理事會委任,並執行理事會的決議,若未依理事會指示,理事會有權終止其委任。
  10. 聯絡處及聯絡主任:理事會應會務發展需要,有權在全國各地設立聯絡處,委任聯絡主任處理該地事務,主任可以酌情委任該地的會員與相關人士協助處理事務,若有重要事務則需出席理事會報告,其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理事會有權解散任何聯絡處或終止聯絡主任之職權或委任其他會員取代之。
  11. 專案單位及基金會:理事會有權設立或解散專案單位及基金會,委任相關主任或專業人士領導該單位完成任務,向理事會負責,惟基金會之設立必須經會員大會核准方為有效。有重要事務時需出席理事會報告,其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第10條 財務  
  1. 本會存款分為會務帳戶與專項基金帳戶,會務帳戶只限於會務發展操作使用。專項基金帳戶只能用於相關之開銷,若專項基金帳戶改變用途,須獲得會員大會的核准。
  2. 財政可保留馬幣五千零吉之零用金,其餘款項應在十天內存入本會帳戶。
  3. 付款支票需要會長、署理會長、秘書及財政等四人中的任何兩人簽名。會長為當然簽署人,若會長因故不能簽署,可由署理會長代替簽名。
  4. 會長及秘書或財政可以聯同批馬幣一萬零吉(含)以下之開支,理事會有權批准馬幣五萬零吉(含)以下之開支。超過馬幣五萬零吉的開支需獲得會員大會批准。
  5. 財政於財政年度結束後,須將財務報告交予查帳稽核後提呈會員大會核准通過,並呈報社團註冊官。
第11條 查帳  
由會員大會選出兩名非理事成員,查帳任期與理事會相同,負責稽核每年的財務報告。以有會計資格及有查帳經驗者為優先人選,亦可聘請專業會計師擔任會計及查帳工作,每年呈報會員大會。
第12條 產業管理人 / 信託人
  1. 產業管理人:理事會為本會產業管理人,並有權委任3位理事處理本會產業租賃、維修及相關事務。
  2. 信託人:
    1. 理事會有權提名五名信託人,必須獲得出席會員大會過半法定人數會員的通過並呈報社團註冊官。
    2. 秘書或財政不得被委任為信託人。
第13條 章程詮釋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對章程有詮釋權。必要時,理事會可對章程未詳述部份作出補充。除非這些補充與會員大會之前訂下的政策有衝突或不一致,否則所有會員必須遵從,直至會員大會議決修訂為止。
第14條 顧
  1. 顧問:前會長、署理會長、副會長或對本會有貢獻的會員,可以在理事會上被選為顧問,其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2. 榮譽顧問:對本會或國家有特別貢獻的會員,可在會員大會被委任為榮譽顧問,其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3. 名譽顧問:凡社會賢達對本會有貢獻者,可在會員大會被委任為名譽顧問,其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4. 法律顧問:理事會有權委任具有本國法律專業的會員或專業人士為法律顧問,其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第15條 禁例  
  1. 嚴禁在本會的會所進行任何非法活動。
  2. 本會之款項不得代為償還任何會員因犯法的罰款。
  3. 任何會員不得利用本會的名義涉入政治、經濟或作出違反本會宗旨的活動。
  4. 會長、理事會成員、會員,不得以本會的名義向新聞、書刊及傳播媒體對任何課題代表本會發表任何聲明,除非獲得理事會的授權。
  5. 任何會員不得在公開場合破壞本會之名譽或批評本會之會務。
  6. 除非獲得有關當局發出准證,本會不得以任何名義發行內部或公開的彩券。
第16條 修改章程 
  1. 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获得会员大会的批准,在60天内呈交理事会检查後方可呈报社团注册官,经社团注册官批准后方生效。
第17條 解散     
  1. 本會解散必須獲得出席會員大會法定人數會員的五分之四通過方為有效。
  2. 若本會按照上述規定解散時,本會所負的合法債務必須清還,所剩餘的資金及不動產必須依照會員大會的議決規定執行。
  3. 解散通知書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的30天內由理事會呈報社團註冊官。
第18條 會旗、會徵  
  1. 會旗
    說明:
  2. 會徵
    說明:國立臺灣大學馬來西亞校友會
    PERSATUAN SISWAZAH-SISWAZAH UNIVERSITI KEBANGSAAN TAIWAN, MALAYSIA (ALUMNI ASSOCIATION OF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LAYSIA )
第19條 組織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 理事會:理事會成員為十九人,其中十四人在會員大會票選選出,秘書及副秘書由當選會長直接委任,其餘三名委任理事由當選會長提名,經票選理事會核准。
  3. 工作小組:理事會有權委任部份會員成立工作小組,負責各項會務。
  4. 聯絡員:理事會可委任適當人數之會員為聯絡員,負責全馬各州會員之間的協調工作。
  5. 產業管理人:理事會為本會產業管理人,並有權委任3位理事處理本會產業租賃、維修及相關事務。
  6. 信託人:理事會有權提名五名信託人,必須獲得出席會員大會過半法定人數會員的通過。
  7. 顧問:前會長、署理會長、副會長或對本會有貢獻的會員,可以在理事會上被選為顧問;對本會或國家有特別貢獻的會員,可在會員大會被委任為榮譽顧問;凡社會賢達對本會有貢獻者,可在會員大會被委任為名譽顧問;理事會有權委任具有本國法律專業的會員或專業人士為法律顧問。

 —— *本章程條文已於2017年12月05日經社團註冊局審核通過*——

  
國立灣大學馬來西亞校友會章程 【中文版】【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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